暑期社会实践报告—我国法律援助现状之我见
时间:2016-09-03 21:37  |   来源:未知   |   作者:172xiaoyuan.com  |   点击:
摘要:
今年暑假,我有幸参加了某某机构组织的济南市法律援助中心社会实践。在 社会实践 中,我们掌握了中国法律援助的基本情况。与律师和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交流后,我们了解了

今年暑假,我有幸参加了某某机构组织的济南市法律援助中心社会实践。在社会实践中,我们掌握了中国法律援助的基本情况。与律师和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交流后,我们了解了政府为法律援助事业做出的突出贡献,和法律援助工作者为创建***社会的积极努力。但同时,由于我国法律援助起步较晚,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法律援助,又称法律救助,是由国家通过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减免法律服务费用,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法律制度。我国法律援助起步于1996年,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成立,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正式建立。经过十几年的努力,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四级专职法律援助机构为主,各种社团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事务所为辅的法律援助体系。法律援助也从律师个人道义行为转变为法律化、制度化的国家义务行为。近年来,法律援助制度在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权,确保司法公正,促进我国法制建设方面发挥着日益彰显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在法律援助制度、机制体系建设和法律援助实践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阻碍了法律援助事业发展进程,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和解决。

一、我国法律援助的现状

(一)我国法律援助的模式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以国家援助为主,社会组织和律师行为援助为辅。选择这样的模式主要是由我国社会的现实情况决定的。我国没有较多的社会援助组织,政策导向对律师事务所没有倾斜,缺乏法律援助的社会基础。

(二)资金来源

法律援助的经费来源是法律援助机构的生命之泉,没有资金支持,法律援助将不会成为一项事业,也不会对社会有所贡献。国际上普遍的做法是法律援助的费用主要由四部分组成:一是财政拨款;二是从律师管理费、公证业务收费以及律师协会、公证协会的会费中适量提取;三是民间捐助;四是受援者从胜诉获得的收益中返还适当部分。我国法律援助资金来源也是多元的:包括政府拨款、行业奉献、社会捐助。我国有关法律只规定了在诉讼中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而未规定由其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用,又因为提供法律援助是减免律师费的,所以可规定由败诉方承担因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用,并将这些费用的一部分作为法律援助基金。此外,由于接受法律援助的案件一般是胜诉可能性较大的案件,因此可以规定直接从胜诉所获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法律援助资金的来源。

(三)对象范围

《法律援助条例》对法律援助对象和范围以及申请条件作了统一规定。

1.民事、行政法律援助的范围条例规定了需要代理的民事、行政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2.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

 刑事诉讼中,法律援助的范围有两类:一种是公民因经济困难而享有的法律援助,另一种是不受经济条件限制的法律援助。后一类型是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就可以适用法律援助。当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二、我国法律援助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援助经费短缺成为制约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瓶颈

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七条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这些规定不仅明确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也明确了我国法律援助经费是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拨款为主,社会捐助为辅的模式。

但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法律援助最低资金保障制度,许多地区法律援助经费也没有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2004年在全国已成立法律援助机构的29个省中,仅有12个省有专项拨款。法律援助经费需要由主管法律援助的司法行政部门向财政部门申请拨款,而政府拨款要受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的影响。因此,经济发达地区的省市政府投入的法律援助经费较高,大多数地方的政府投入很少,而最需要法律援助的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政府甚至没有投入。与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用于法律援助的经费无论是总量上和人均数量上都存在较大差距,甚至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例如,2001年英国由政府拨款的法律援助资金为17亿英镑,香港为8亿港元,美国法律援助资金每个穷人每年6美元,我国人均不到5分钱。

在我们实习的这段时间中发现,山东省的法律援助工作在这几年中大踏步前进,法律援助案件数量逐年提高,受援者给予好评率几乎百分之百,法律援助的标准也大幅放宽,基本上每一位来到法律援助中心的求助者,只要符合最低生活标准的条件都能受到律师的援助。而且国家还对给予法律援助的执业律师以补贴,以提高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但是,贫困家庭法律援助需求的增速大于国家提供法律援助的增速,一些案件仍然无法得到解决。

法律援助资金严重短缺不仅直接影响到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而且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也难以保障。

 (二)法律援助资源与法律援助的需求矛盾突出

我国一方面是对大量需要援助的当事人无法提供援助,另一方面由于目前各地经济困难的标准都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执行,公民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比率很低。在实习中了解到,济南市中院的刑事案件律师代理费已经高达一个阶段一万元,这个价位是普通家庭无法接受的,更何况是贫困家庭。事实上,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困难群众平时参与的社会关系不多,他们大多无业,有病时没钱去医院,平时甚至连门都很少出,所以他们遭遇属于法律援助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法律纠纷的概率较低。大量外来打工者、下岗失业人员合法权益被侵犯,但他们的收入水平略超最低生活保障线,因而得不到法律援助。

在实践中,我发现济南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援助标准比其他省市的援助标准要低很多,门槛较低,一般情况下,家庭困难的法律援助申请者的申请都能得到批准,无论是本地低收入家庭,还是外来务工人员,都能得到一定意义上的援助。而我国其他地市的法律援助标准则没有这么宽松,法律援助资源与法律援助需求之间的矛盾仍然存在。

(三)法律援助形式单一不能适应当今情况

 目前,就法律援助形式而言,大多采用传统的诉讼代理、法律咨询等方式,不能适应法律纠纷多样的特点,使得大量的案件无法得到法律援助,公民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在农村,法律纠纷还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比如,农村家庭及邻里纠纷所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及刑事案件逐年上升,农民土地配征用、征地拆迁安置、村委会选举不公等法律纠纷案件也逐年上升。这些纠纷需要采用不同形式的法律援助,因此有必要改变传统的法律援助形式,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

在济南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几天里,前来咨询或者申请援助的基本都是济南市区的低收入家庭或者外来务工人员,除济南市法律援助中心主动下乡提供援助以外,基本不能对乡村居民提供援助,可见,我国法律援助形式比较单一,不能适应当今情况。

二、完善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对策

(一)、借鉴外国法律援助优秀经验解决资金短缺问题

俗话说,“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鉴外国法律援助的优秀经验可以让我们更快的完善法律援助体制,有效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在英国,为了保障贫弱群体获得平等的司法人权,20世纪90年代末期以前,国家对于法律援助经费一直采取上不封顶的开放式预算。此外,英国采用固定数额的费用负担。

在香港,人口为600多万,但1999-2000年度,香港法律援助总经费超过8亿港元。2000-2001年度,法律援助经费达7.06亿港元。

美国每年为法律援助拨款4亿美元。此外,美国许多州和县收取从5美元到75美元不等的法律援助申请费用。

南非与我国同为发展中国家,其整体法治化发展水平比我国低,法律“盲点”也较多,其总人口为4200万,但议会2001年确定的中央法律援助预算达3.12亿兰特(1美元约合7.5兰特),人均折合约1美元。

受此启发,本人认为我国可以从以下三个渠道解决我国法律援助经费短缺的问题。

1、政府拨款。在我国向现代法律援助制度方向发展的过程中,确立我国法律援助的国家责任、保障所有真正需要帮助的人都能顺利进入诉讼显得尤其必要。目前,我国《法律援助条例》仅在第三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政府投入的多少会直接左右法律援助实施范围的大小,并对全社会多渠道的投入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此外,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国家预算后,其投入和运作受法律保障和权力机关的监督,具有其他渠道无法比拟的稳定性、可靠性和可检验性。所以,政府投入作为整个法律援助制度主导性资金的地位和性质不能改变。

2、费用分担。分担费用是指在法律援助案件中,若受援的当事人胜诉,使其经济状况有所改善,并且有能力支付法律援助的部分费用时,应按规定的分担范围和分担比例承担部分法律援助费用。所以,费用分担制度从性质上看,它是在法律援助基础上建立的一种完善法律援助的制度,其本质上仍属法律援助。

3、建立法律援助的专项基金。法律援助是国家对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经费主要由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保障。同时,法律援助也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广泛募集国内外资金,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是弥补国家各级财政对法律援助事业投入不足,特别是解决经济欠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困难的重要方法和途径。法律援助基金会能发挥民间非营利组织在筹集社会资金方面的优势和作用,利用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募集方式和方法,努力筹措法律援助资金,为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做出贡献。

(二)充分挖掘社会组织在提供法律援助方面的潜能

实践中如果各社会团体自行搞法律援助,国家法律援助机构将无法约束。民间的各种力量,尤其是各种社会团体资源,应在国家宏观指导下有组织地聚合,在各自领域发挥效能。还需切实保障民间力量与国家行为在法律援助上的公平竞争,鼓励民间力量监督国家行为,以体现国家行为与民间力量的社会化互动。由于社会团体的人员、资金都是独立的,又不隶属于司法行政部门领导,现阶段可采取由政府法援机构提供一定经费补助,与非政府组织、院校签订协议,为他们规定服务的范围和工作量,定期检查其工作质量。这样,既使政府以有限的投入来调动非政府组织的积极性,拓宽法律援助范围,又能够保证所有法律援助事务都处于政府法援机构的指导和监控之下。

例如,可以结合群众遇到法律问题大多愿意找居委会调解解决的国情,借鉴英国社区法律中心的做法,在居委会、村委会内依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置社区法律服务室,报所在地法律援助中心或司法行政机构备案,并明确其职责。设立社区法律服务中心有以下好处:一是方便了困难群体,现在把法律援助站建在群众家门口,群众不用再“东跑西颠”去寻求援助;二是扩大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社区法律援助站牌一挂,无形中就起了很好的宣传作用(固定广告牌);三是有利于处理结果的最终落实,有街道、社区干部参与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他们知根知底,有效地保证了处理结果的最终落实。

又如,大学法律院系组建的法律援助机构更应当发挥比较优势,从人力资源上解决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学生一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或报酬,也没有工资,但是可以因他们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贡献而获得大学法律院系的奖学金,或计算学分。学生在参与这项工作的同时,也加强了社会责任感,对法律援助活动也将形成更深刻的认识。

(三)拓宽法律援助服务范围

由于法律援助的范围十分广泛,因此,在各国的法律援助实践中,依据不同的标准,对法律援助范围的分类也多种多样,但各国通行的是以是否进入诉讼程序为标准,将法律援助的业务范围分为诉讼程序中的法律援助业务和非诉讼程序中的法律援助业务两大类。

非诉讼程序中的法律援助业务范围十分广泛,目前主要包括如下几具方面:1、提供有关法律的咨询。2、提供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等方面的法律援助。3、提供公证方面的法律援助。如,为一些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提供赡养协议公证,为一些孤残儿童提供抚养、收养公证等;4、道路交通事故调解;5、劳动争议仲裁。

在济南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几天里,我们发现,即使面对铁证如山的案件,法律援助工作者仍然竭尽全力的为受援者给予援助,积极的工作热情深深地感染了我们,使我们相信,中国法律援助的前景一片光明,风景独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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